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曾茂吉
代 理 人 文筱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70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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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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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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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E0001369 │壹萬股│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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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2289 │壹仟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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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2028-2053│壹仟股│4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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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2140-2187│壹仟股│5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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