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如華(即吳建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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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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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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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19491-8 │不定│1 │700 │
│ │(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 │額股│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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