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方燮煌
代 理 人 劉世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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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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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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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322508 0│1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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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384576 1│1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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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450157 3│1 │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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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508162 3│1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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