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裕雄
代 理 人 沈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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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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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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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60546-5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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