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5號
TPDV,109,除,11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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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丁筠庭(即劉格言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祖光(即劉格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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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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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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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店頭│03-D11-01-0000678-7 │1 │10000 │
│ │投資信託股│市場證券投│ │ │ │
│ │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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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