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4號
TPDV,109,除,114,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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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胡祖真(即胡賈渭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3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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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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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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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8854-7│1 │200 │
├──┼──────────┼───────┼──┼──┤
│000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20610-0│1 │45 │
├──┼──────────┼───────┼──┼──┤
│0003│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29197-1│1 │42 │
├──┼──────────┼───────┼──┼──┤
│0004│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51108-7│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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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