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1號
TPDV,109,重訴,7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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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WACKER CHEMIE AG


法定代理人 DR. RALF WIDMER

      DR. CHRISTIAN WESTERMEIER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林俊儀律師
      余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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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