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8號
TPDV,109,重訴,58,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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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羅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 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149 至157 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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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