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周美慧
周慶華
原 告 郭廷海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被 告 馮瀚鋒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
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
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
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
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1至3項係請求被告鼎麗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麗公司)應將如附表1之土地及附表2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天強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天郁營造有限公司、馮瀚鋒,再由上開被告
將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第4項請求被告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1、2之不動產上設定之新
台幣(下同)21億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及備位
請求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天郁營造有限公司、馮瀚
鋒及鼎麗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周美慧、周慶華1億1,600萬元
;及連帶給付原告郭廷海1,554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依據
原證9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11-112頁),系
爭土地之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73萬3,796元(計算式:1,123
萬5,000元*土地總面積1254*持分517/10萬=173萬3,79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先位聲明第1至第3項如附表1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3萬5,466元(計算式:173萬
3,796*1254*3511/1 0萬=7,633萬5,466元),另原告未陳報
系爭建物之價額,而依系爭房屋主體構造、地上樓層數、屋
齡及面積等估算結果,如附表2之建物現值應各為51萬4,155
元、129萬407元、60萬4,024元、69萬2,074元及37萬3,464
元,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83-198頁)
,是附表2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萬4,124元(計算式:
51萬4,155+129萬407+ 60萬4,024+69萬2,074+37萬3,464=34
7萬4,124)。從而,本件如附表1、2之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980萬9,590元(計算式:7,633萬5466元+347
萬4,124元=7,980萬9,590元),另原告先位聲明第4項訴訟
標的價額亦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算,並依前開規定合併
計算之,故本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9,619,
180元(計算式:7,980萬9,590+7,980萬9,590=159,619,180
),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高,而應以先位請求之價
額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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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名義人:鼎麗公司) 總面積:1254平方公尺 │
├─┬──────────────────────┬──────┤
│編│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 │ │
├─┼───┼────┼───┼───┼─────┼──────┤
│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378/100000 │
├─┼───┼────┼───┼───┼─────┼──────┤
│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611/100000 │
├─┼───┼────┼───┼───┼─────┼──────┤
│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699/100000 │
├─┼───┼────┼───┼───┼─────┼──────┤
│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1306/100000 │
├─┼───┼────┼───┼───┼─────┼──────┤
│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517/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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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建物 │
├─┬──────────────────────┬──────┤
│編│ │ │
│ ├───┬────┬───┬───┬─────┤ 建物面積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建 號 │(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6 │47.25 │
├─┼───┼────┼───┼───┼─────┼──────┤
│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9 │76.42 │
├─┼───┼────┼───┼───┼─────┼──────┤
│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4 │87.56 │
├─┼───┼────┼───┼───┼─────┼──────┤
│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320 │16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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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93 │6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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