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洪媛庭
再審被告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8日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59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 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 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 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 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其訴之聲明第1 項為「 原確定判決廢棄。」,此有108年12月21日民事再審之訴狀 在卷可稽,併參酌其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顯係針對第三審 確定判決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駁回再審原告 上訴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自 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