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原告與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黃俊明、黃靖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52,373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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