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號
TPDV,109,訴,89,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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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原告與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黃俊明黃靖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52,373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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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