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號
TPDV,109,訴,20,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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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韓復榮(即韓凃澄枝之承受訴訟人)

      韓宗衞(即韓凃澄枝之承受訴訟人)

      韓宗衡(即韓凃澄枝之承受訴訟人)

      韓宗儒(即韓凃澄枝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韓宗勳(即韓凃澄枝之承受訴訟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吳晴黃滿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吳晴黃滿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
     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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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