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9號
TPDV,109,聲,19,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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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薛智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將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01 號、及107年度偵字第9803號偵查卷內之錄音內容有關事項 轉譯為文書提出法院,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聲請交 付系爭訴訟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核其聲請意旨, 並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 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聲請人於本院108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亦有到庭,應已明瞭對造在該期日所陳述 之內容,且兩造在該期日中所述內容之具體意旨均已記載於 筆錄內,聲請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 而衡酌前開為轉譯偵查錄音內容提出本院之聲請理由,核與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無涉,是其逕請求交付該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聲請人 允宜具體敘明聲請理由後,再為聲請,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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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