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0號
TPDV,109,消債清,10,2020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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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顏永悅 

代 理 人 孫則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裕民 
      胡家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湍珊 
      黃春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珠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曾心瑀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曾心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心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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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