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陳雅子即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七條准予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以北市文化一字第10231403200 號函設立許可在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
需要,有調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8 年12月10日以董事會
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
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
人108 年12月1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
年12月25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38269號函等件為證。經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林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4 條及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 條關於財團法人法令依據之修
正、第18條關於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載明、第19條條文關於
施行日期之刪除,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
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
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
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
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