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6號
TPDV,109,法,56,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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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毛清芬即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葉麗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三條至第十一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為遵循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業務需要,該會捐助章程經民國 108年11月7日召開之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過決 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 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 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11條所示部分,業 據提出文化部108年12月17日文綜字第1081039304號函、修 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 議記錄暨簽到表、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經費收支預算表 暨109年度業務計畫、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 13-45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關於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 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2、16條, 僅屬為遵循法令而作之文字修正、增列章程施行程序等,核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 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 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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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