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雷立芬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 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 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修正捐助章程第1 、3、9、10、11、12、13、14、16、17、 19、20、21、22條,並獲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備,爰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第十九屆 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教育部民國108年12月 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7033號函、原捐助章程(104 年4月27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12月12日修正)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
(第9 、10、11、12、14、16、17、20、22條部分)所示,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1、3、13、19、21條,僅係字義酌修 、條次變動或配合財團法人法、分事務所之明定、附則章程 修正日期之新增為文句調整,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要歧 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 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 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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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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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一人、執行董事若干人,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若干人,董事長│
│對外代表本會。 │對外代表本會。 │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任期各二年,均不得連任。 │,任期各二年,均不得連任。 │
│本會另設執行董事會,於董事會│本會另設執行董事會,於董事會│
│休會時,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以│休會時,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以│
│會議方式經常為行政事務之決策│會議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及執行,由董事長視業務需要召│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之。 │
│集之。 │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
│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社長、檢驗│
│、財務長、發行人、社長、檢驗│長均為執行董事。 │
│長均為執行董事。 │前一屆卸任董事長為次屆當然執│
│前一屆卸任董事長為次屆當然執│行董事。 │
│行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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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定。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推選及│ │
│ 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 │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法之訂定。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 │
│ 之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及解聘。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借款逾新台幣50萬元。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九、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 議。 │ 社長、檢驗長、副秘書長、│
│十、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副社長、副財務長及副檢驗│
│ 社長及檢驗長之任免。 │ 長之任免。 │
│十一、分事務所及委員會之設立│十、分會及委員會之設立、廢除│
│ 、廢除。 │ 。 │
│十二、法人解散、合併之擬議。│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十三、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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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董│
│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 │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董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提議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應召開│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臨時會議。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自受│董事會、執行董事會執行職務應│
│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行注意事項另訂之。 │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
│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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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
│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
│議行之。但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議行之。但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
│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行之: │二以上決議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之變更。 │
│二、基金之動用。 │二、基金之處分、不動產處分或│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設定負擔。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
│五、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選任及│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任。 │
│ 解任。 │四、法人解散之決定。 │
│六、法人解散之決定。 │五、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社長、檢驗長及執行董事之│
│ 。 │ 任免。 │
│前項各款議案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召開定期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
│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重要事項│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議案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一項各款議案,並不得以臨時│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
│動議提出。 │管機關核備。 │
│合併之決定,經董事會全體董事│ │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 │
│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向主管機│ │
│關申請許可後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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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一、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
│ 。 │二、稽核本會財務、經費收支暨│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 基金運用事項。 │
│ 資料。 │三、監察人於行使監察權時,認│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 為董事行為違反法律章程或│
│ 章程執行事務。 │ 相關規定者,得以監察人會│
│ │ 議決議提案要求董事會解聘│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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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
│出缺,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得另│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行選任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員補足原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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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社長、檢驗長各一人,均由董│、社長、檢驗長各一人,均由董│
│事兼任之;另本會亦得視會務需│事兼任之;另本會亦得視會務需│
│要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副社│要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副社│
│長及副檢驗長各若干人,均由董│長及副檢驗長各若干人,均由董│
│事長聘任之。 │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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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如解散清理,其剩餘財產歸│
│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屬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 │
│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 │
│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應│ │
│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自治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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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 │
│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 │
│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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