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何政廷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條文,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 及配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 定,經民國108年12月3日召開之第3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討論 並通過決議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就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部分變更之聲 請,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臺北市義容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17至27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