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駱尚廉即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護基金會之
董事長
代 理 人 翁瑞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 護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護 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條、第4 條、第6 條、第7 條、第9 條 至第15條部分,業據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 年1 月8 日 環署綜字第1090002098號函、財團法人馮纘華林清凉環境保 護基金會108 年度第3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第5 條、第17條,係將 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條次變更、施行程序等,核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 ,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 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