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26號
TPDV,109,法,12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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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黃尚莉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至七條、第九至十二條、第十八至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修訂本會捐 助章程。茲依民法第63條之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均院裁 定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年11月26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3677 5號函、相對人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 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 其中修正章程第6至7條、第9至12條,核屬董事會組成、董 事資格、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董事會之召開、董事長代 理、董事會決議方法規定;另第18至20條為法人解消、清算 程序及剩餘財產歸屬、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會計事項等, 均堪認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同意上開 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1條、第2條乃法人 名稱、法人遵循之法令依據明文、捐助來源等事項,均非屬 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 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本院無由准許,應予 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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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