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08號
TPDV,109,法,108,20200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李文造即財團法人長虹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長虹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長虹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長虹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教 育部以民國101年12月3日臺社(四)字第1010225576號函許 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因 財團法人法實施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101年間經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於108年4月26日決 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董 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9 年1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76577號函等附卷可稽。經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 、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10條、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惟其內 容係明定法人名稱、報送預算資料之時間、辦理變更登記事 項之時間、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增列章程修正日期、施行 程序等,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 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 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