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 對 人 周珮綺
周孫永
周孫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楊美女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周楊美女於民國105年7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 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周楊美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05年7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 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 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