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67號
TPDV,109,司繼,6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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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鄭晏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來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巷
  0弄00號3樓)於108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來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來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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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