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2號
TPDV,109,司促,99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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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筱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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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