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7號
TPDV,109,司促,967,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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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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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