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8號
TPDV,109,司促,948,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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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0066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6,18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0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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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