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2號
TPDV,109,司促,882,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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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即富裔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309229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86817、27486377、HN76565524、
   0933092299。
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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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即富裔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裔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