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2號
TPDV,109,司促,772,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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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昌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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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