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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