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李育昇律師、鄭鈞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一、債務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
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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