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5號
TPDV,109,司促,735,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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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李育昇律師、鄭鈞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一、債務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
  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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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