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2號
TPDV,109,司促,69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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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返還其所承租
  之附件所示之租賃物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柒
  仟參佰壹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返還上開租賃
  物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捌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元
  ,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及109年2
  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
  7,270元、5571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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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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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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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17,462元    │民國108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1,392,729元    │民國108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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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