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0號
TPDV,109,司促,690,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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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碧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庭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進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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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庭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