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碧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庭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進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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