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惠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七八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五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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