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9號
TPDV,109,司促,689,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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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惠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七八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五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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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