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4號
TPDV,109,司促,674,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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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孫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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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