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4號
TPDV,109,司促,614,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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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梓榆(即許瑋銘之繼承人)

      許心旎(即許瑋銘之繼承人)

      許彤緁(即許瑋銘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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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