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雅倫(原名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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