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2號
TPDV,109,司促,532,20200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雅倫(原名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