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號
TPDV,109,司促,50,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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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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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