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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