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號
TPDV,109,司促,48,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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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長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修筱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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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