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7號
TPDV,109,司促,45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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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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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