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7號
TPDV,109,司促,44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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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雲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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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