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