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3號
TPDV,109,司促,34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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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鍾永順(即簡淑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簡月桂(即簡淑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立芳(即簡淑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維(即林慧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芳妤(即林慧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芳岑(即林慧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思達(即林慧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維、劉芳妤劉芳岑劉思達應於繼承林慧敏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鍾永順、洪簡月桂林立芳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維、劉芳妤劉芳岑劉思達應於繼承林慧敏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鍾永順、洪簡月桂林立芳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劉維、劉芳妤劉芳岑劉思達應於繼承林慧敏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鍾永順、洪簡月桂林立芳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維、劉芳妤劉芳岑劉思達應於繼承林慧敏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鍾永順、洪簡月桂林立芳向債權人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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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