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6832元 │自民國109年01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7332元 │自民國109年01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附件:
一、債務人張桂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3
80012508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29,255
元正未給付,其中24,164元為消費款;5,09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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