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號
TPDV,109,司促,188,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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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友定(原名蔡金池、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1314元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         │.99      │
│  │         ├──────────┼─────────┼───────┤
│  │         │自民國(下同) 95年12 │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
│  │         │月25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1314元   │自95年12月25日起  │至108年8月31日止 │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300元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金池(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
    ,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
    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
    31314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
    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至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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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