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友定(原名蔡金池、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1314元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 │.99 │
│ │ ├──────────┼─────────┼───────┤
│ │ │自民國(下同) 95年12 │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
│ │ │月25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1314元 │自95年12月25日起 │至108年8月31日止 │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300元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金池(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
,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
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
31314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
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至感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