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一)債務人李珮玲於102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1,178元整未為清償
(掛失費200元整、手續費2,600元整、消費款67,449元整
、預借現金3,11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4,488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2,430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5,048元自108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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