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6號
TPDV,109,司促,156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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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晏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72168元 │自民國109年1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陳晏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82
  9561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9日止累計74,706元正未給付,
  其中72,168元為消費款;2,53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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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