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晏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72168元 │自民國109年1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陳晏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82
9561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9日止累計74,706元正未給付,
其中72,168元為消費款;2,53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