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2號
TPDV,109,司促,1552,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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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紝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
  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一)債務人林紝霂向債權人借款59,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
  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96元;若有逾期
  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
  57,404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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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