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6號
TPDV,109,司促,154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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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振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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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