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3號
TPDV,109,司促,1523,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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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珮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
  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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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