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9號
TPDV,109,司促,1519,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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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功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
  幣壹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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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